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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艺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31日作者:浏览次数:

西外院教〔2013〕27号

为了积极贯彻《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素质、强化审美、培养特长、发展个性为目标,认真贯彻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打造我校公共艺术教育品牌。通过普适性的艺术教育,使全体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实施办法

公共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学校成立领导机构和相应的教学组织管理部门。

(一)公共艺术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李玉华

副组长:李汝峰 周战利 王 冠 刘亚杰

成 员:(按姓氏笔画)

王云峰 王亚平 李海峰 朱联社 赵 巍

赵元苍 赵 鹏 贺信民 黄怀堂 董宇龙

(二)公共艺术教育中心

人文学院(文化产业学院)作为牵头负责单位,办公地点设在2号教学楼。

主 任:贺信民(兼)

副主任:赵元苍(兼)

中心下设公共艺术教研室(同时承担教学管理和办公室相关职能)。从现有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选聘主任(正科级)1名,教学秘书(副科级)1名。

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职能及职责:

1、公共艺术教育中心作为学校实施公共艺术教育的常设管理和教学机构,属于学校的二级独立教学部门(与人文学院文化产业学院合署办公),在学校公共艺术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面向全校开展工作。

2、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公共艺术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充分发挥我校艺术教育的资源优势,面向全校开设积极向上、高雅清新、陶冶情操,学生喜闻乐见的公共艺术教育课程。

3、负责公共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学需要选聘思想素质高,教学能力强的教师开展艺术教育,同时,积极开展艺术教育教研等活动。

4、组织全校本科、高职学生选修相应课程。根据学生选修情况,编排班级,开展教学,并负责向相关学院及时反馈考核成绩。

5、做好公共艺术教育场馆教学设施、器械的维护和管理。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开设以下课程作为公共艺术教育限定性选修课:《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每门课程为2学分。

2、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纳入学分管理,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兴趣和需求。

3、为了加强管理,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以人文学院文化产业学院现有专任教师为主,面向全校选聘任课教师,开展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教学。

4、艺术教育课程以大班、多媒体教学为主,并适时开展网络教学,学校将在南区学术苑,北区、西区教学楼设立教学点,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视频、音响等器材,以满足公共艺术教学需要。

三、几点要求

(一)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把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作为限定性选修课程之一纳入教学计划之中。

(二)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暂定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在艺术教育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1门(2学分),通过考核方可毕业。

(三)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协助公共艺术教育中心做好选课等教学工作。

(四)按省教育厅陕教体办[2013]23号文件精神,省厅将组织专家组于2013年11月11日对我校公共艺术教育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务必在评估前做好评建工作,确保评估顺利通过。

                                    

                                      西安外事学院

                                      2013年9月21日

上一条:关于本科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的补充规定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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